薪資所得應扣繳之稅款以給付總額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常詢問,雇主自員工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費用,於計算扣繳稅款時,可否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員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即為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至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在計算員工每月薪資扣繳稅款時,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當月份薪資部分依給付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所得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至於補發其他各月份之薪資,則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05年為73,000元),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需補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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