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稅賦日常

台灣人常笑稱「中華民國萬萬稅」,本文擬介紹營利事業定期需要申報之稅務作業,供有創業打算之有志人士參考。

一、 營業稅申報
(一) 何時申報
以兩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數月15日前申報。譬如2018年9-10月營業稅申報期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二) 計算方式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按營業稅率(一般狀況為5%)計算其銷項稅額,該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溢付之營業稅額原則上可留待以後各期抵減。
譬如幸福公司本期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開出一張銷售額為1,000元之發票,則銷項稅額之計算為1,000元*5%=50元,依據幸福公司本期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狀況分析如下:

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金額 進項稅額 應納或留抵稅額
狀況一 10,000元 10,000元*5%=500元 銷項稅額50元-進項稅額500元=可留抵450元
狀況二 100元 100元*5%=5元 銷項稅額50元-進項稅額5元=應納45元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 何時申報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須辦理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譬如2018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於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
(二) 計算方式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說明如下:
1.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譬如幸福公司當年度收入(銷售額)為100萬元,依據幸福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狀況分析如下:

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金額 所得額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狀況一 60萬元 收入100萬元-成本費用60萬元=所得40萬元 40萬元*20%=8萬元
狀況二 85萬元 收入100萬元-成本費用85萬元=所得15萬元 15萬元*20%=3萬元,惟超過所得額15萬元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1.5萬元),因此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5萬元
狀況二 92萬元 收入100萬元-成本費用92萬元=所得8萬元 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暫繳申報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暫繳申報,暫繳金額為前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半數,譬如2019年9月暫繳之金額,係2019年5月申報20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納稅額之半數。

四、 各類扣繳及申報
(一) 可能需要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之支出類別
1.支付予個人之薪資或退職所得(譬如資遣費)
2.支付予執行業務者之費用(譬如會計師及律師等)
3.支付予非金融機構之利息
4.支付予個人之租金、權利金及佣金
5.支付股利或盈餘
6.支付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7.支付其他依規定必須申報扣繳憑單之支出(譬如捐贈)
(二)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期限
1.扣繳期限
給付日辦理扣取扣繳稅款之動作,如所得人為居住者(亦即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之國民或當年度預計於台灣境內將居留達183天之外國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列印扣繳稅款繳款書並繳納之;如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如非居住者,則為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後10日內列印扣繳稅款繳款書並繳納之。
2.申報扣繳憑單期限
(1)如所得人為居住者,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將上年度扣繳資料申報於主管機關。
(2)如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應於給付後10日內將扣繳稅額繳款書連同其他資料申報於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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