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到底要用買的還租的-租賃車之稅務解析

常有客戶詢問,公務車是要採用購買還是租賃的方式,在稅務上會較為有利,希望透過此篇文章說明兩者在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規定之不同,供大家參考!!!

首先說明營業稅的部分,關於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先歸納相關規定如下:

1.如果是貨用車或客貨兩用車(以行照上登載為準),無論購買或租賃,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皆可扣抵

2.如果是自用小客車,購買(註一)或採融資租賃取得使用權,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皆不可扣抵

3.如果是自用小客車且採用營業租賃方式取得使用權,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可扣抵

註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果購車支付105萬,其中100萬為成本,5萬是進項稅額),而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實務上國稅局則以行照上登載之類別為判定標準(譬如自用小客車)

由於前述提到,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相關規定,因此有些租賃公司開始標榜租賃車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可扣抵,但其實租賃在會計原則及稅法上可分為融資租賃(簡單來說,只要租期一到,無條件將車子所有權移轉給承租方,或承購價格顯較一般價格優惠很多的,大致都屬融資租賃)及營業租賃(不屬融資租賃者,原則上就是營業租賃),其中融資租賃實質上應視為分期付款購車,因此因融資租賃而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仍不得扣抵。而因營業租賃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原則上則可扣抵。

另外,目前有些租賃業者特意將合約設計成表面上為營業租賃型態,而實質上是融資租賃,讓租賃客戶以為這樣進項稅額就可以扣抵(譬如租約到期不將車子移轉給公司,而是直接低價賣給公司負責人甚至是負責人指定的第三人),這樣的操作手法也已經受到國稅局注意,要特別注意。

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則較為單純,無論行照上登載之類別為何,衍生的相關支出只要取得租約及發票等相關憑證,且確實作為公務車使用,基本上都能夠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為費用,至於可能之費用類別,列示如下:

1.租金費用:當採用營業租賃的方式取得使用權

2.折舊費用:當採用購買或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使用權

3.利息支出:當採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使用權

以下則列出幾則與前述說明相關之解釋函令或新聞稿: (尤以前四則較為重要)

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

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主旨: 營業人購置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951205新聞稿

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如果是以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則應就租賃型態加以判別,屬融資(資本)租賃者,實際上是分期付款買車,除了營業人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是供銷售勞務使用外,其支付租金、利息、手續費等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至於要如何認定租賃方式為融資租賃抑或營業租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指出,實務上發現租賃業者為供營業人承租乘人小汽車租金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銷項稅額,而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或訂定三年短期租賃契約,惟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之營業人卻可無條件取得乘人小汽車所有權之交易型態,上揭規避情事,縱承租人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經查明確屬不得扣抵者,將依法予以補稅處罰。

 

財政部970418新聞稿
營業人購置依行車執照所登載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營業人若係購置「客貨兩用車」,則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解釋並無不准扣抵之規定,亦即該筆進項稅額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可分為客用車及貨用車等各類,並登載於行車執照上,因此營業人購買之自用小汽車是否屬於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自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之用途作為主要認定依據,若營業人購入休旅車之行車執照上登載用途為「客貨兩用車」,非屬自用乘人小汽車,則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010413新聞稿
營業人以租用敞篷式跑車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該局說明,最近查獲甲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賓士敞篷式跑車,3年租賃期間合計支付租金5百多萬元,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情形頗具差異,且於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跑車轉售予甲公司監察人之父親。案經甲公司認諾其實際上為分期付款買車之融資租賃性質,且非供業務上使用,同意補繳本稅及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係考量自用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具有酬勞員工之性質,爰比照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資公允。
為端正納稅風氣、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掌握所轄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資料共7千多筆,將逐一清查有無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此外,營業人常以個人或家庭開銷取得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成本費用,101年度除將持續宣導不得扣抵相關規定外,針對取得3C用品、家電業、菸酒業及黃金珠寶業等開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比例偏高之營業人,亦將加強查核。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財政部990429新聞稿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小客車租賃業者刊登廣告,公司行號租用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許多公司行號因此趨之若鶩,紛紛「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殊不知這種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車,其給付之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因其性質和分期付款購買相同,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融資租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呼籲,營業人租賃小汽車如屬融資租賃性質,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切勿申報扣抵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不但會被追繳5﹪之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1-10倍之罰鍰。(註二:目前之罰則已改為5倍以下)

 

財政部991013新聞稿
廂型汽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購買休旅車已成流行趨勢,營業人購買廂型汽車或休旅車時,應以行車執照登記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廂型汽車或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為依據,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上述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漏稅罰。

公司行號如有取得公務車之規劃,宜於做出購買或租賃決策前諮詢專業會計師,以合法節稅並避免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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