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將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若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3,000元以上,將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甲公司未申報102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該局查獲當期因滯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其銀行存款4,000元,致當期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超過3,000元,除通知甲公司限期補報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2586-8885分機360)

Leave A Reply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