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心中常常浮現一個問號”我該以何種組織型態來經營事業”?
首先,可參考下述法令:
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並於第2條點出,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註一)
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由前述法令可知,一般人所謂的開”公司”,其實有”公司組織”及”商業組織”這兩種組織型態可做選擇,而公司組織在實務上又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較常見,商業組織則依據出資人數的多寡可分為獨資及合夥(註二),為使表達上更加清晰,本文擬直接透過下表來說明並比較此二種組織之差異何在。
因此,究竟哪一種組織型態較適合自己擬發展之事業,應依據各主客觀條件搭配上表之內容來考量,相信會有一初步概念,如仍有進一步之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
註一: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訂之公司法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規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事項,此部分將於另篇文章說明。
註二:坊間對於商業組織,多以商號、行號或企業社來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