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非營利機關團體之收入,並非全然免於課徵所得稅。其收入之取得,非營利機關團體如需提供相對應之貨物或勞務者,該收入通常應歸類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屬應課徵所得稅之收入,反之,如該收入之取得並不需要提供相對應或與該收入直接相關之貨物或勞務,則該收入即歸類於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而免於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福利機構來電洽詢,為加強推廣身心障礙者福利,政府針對符合條件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會給與不同性質之補助費,該等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該局指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認定如下:(一)房租收入、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二)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托或收容身心障礙者,所領取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三)主管機關為提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四)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呼籲,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依上述規定辦理,以維權益。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盧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