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基準日之訂定是否必須由董事會決議

決議減資之權限在股東會,此規定可由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窺見: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而一般公司由股東會決議減資的同時,會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至於該基準日是否僅能授權由董事會決議,抑或可透過其他方式來訂定,可參考以下解釋函令:

減資基準日得由股東會訂定

按公司股東會倘已訂定減資基準日,自毋庸再經董事會決議。 (經濟部九一、六、七商字第0九一0二一0三0二00號)

有關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適用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司減資允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倘公司股東會已決議減資基準日及相關減資細節時,自無庸再經董事會決議(本部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一0三0二0號函參照),是以,該公司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時,自無庸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憑核。

二、至公司所在地變更(限同一縣市遷址)、分公司名稱變更、分公司所在地變更事項,公司法既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上開事項均應由董事會決議,尚不得由股東會取代議決之。

(經濟部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一六四四七0號函)

減資基準日訂定釋疑

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減資並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或股東會未討論減資基準日,股東會後由董事會決議減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均無不可。 (經濟部九三、八、十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一二四八四0號函)

因此,除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基準日外,亦得直接由股東會決議基準日,抑或由股東會直接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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