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扣繳單位詢問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金額、憑單申報及適用對象為何?
該局就申報時應注意事項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等分離課說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二、扣繳義務人對同一境內居住者,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營利事業對同一境內居住者,全年給付屬86年度以前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如給付屬87年度(含)以後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消費合作社分配予同一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者外,其餘不論金額大小皆須依規定開立股利憑單。
四、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按規定扣繳並列單申報。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填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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