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增資之實務操作

坊間常聽到債權或股東往來轉增資,究竟其性質為何,以及實務上應如何操作,擬以此篇文章作一說明。

所謂債權,亦即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權利,而所謂股東往來,顧名思義即為公司與股東間之往來所產生資產或負債,譬如公司有資金需求,而向股東提出財務支援之請求,且經股東允諾並匯入款項,在此情況下,此股東往來之性質對於公司來說屬於負債,對股東來說則係其債權(反之,如果是公司借款給股東,對公司來說屬於資產,對股東來說則係其債務)。至於股東往來轉增資,意即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將原本屬負債性質之股東往來,轉列為公司的股份(資本),實務上也常常稱之為債權轉增資(只是股東往來轉增資,其實只是債權轉增資之其中一種狀況)。

那麼在實務上究竟應如何操作,使公司之債權人可順利將其對公司之債權轉為股份(資本)呢?這要從公司法對於公司發行新股之相關規定談起。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因此,公司發行新股之決議係董事會之職權,又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且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由前述公司法之相關條文可知,當公司有資金需求而有意發行新股時,首先要召開董事會並以特別決議行之,且可認購股份之順位依序為保留給員工認購之部分、原股東依據原持股比例認購之部分以及當前述二順位決定不認購時,由董事會(長)洽特定人認購之部分。

而當董事會已決議發行新股,且各順位可認購之股數都已確定後,會衍生出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股東取得股份之對價,一定要是現金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由此可知,除了現金之外,股東可以其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來抵充出資額,只是抵充之數額必須要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而所謂的貨幣債權,即包括屬負債性質之股東往來,因此,當各認購順位之人有意以非現金方式出資時,公司必須要另行召開一次董事會來決議抵充之數額,始符合法令相關規定。

說明至此,大致可將發行新股之法定程序依序條列如下:

1.召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通常會同時決議認購時限、繳納股款時限及增資基準日等發行新股細節)。

2.開放員工及原股東認購。

3.當員工及原股東未足額認購時,由董事會(長)洽特定人認購。

4.如前述點2及3之認購結果,有股東希望以非現金對價來認購股份,則必須再次召開董事會來決議抵充數額。

5.認購股份之股東依繳納股款時限繳納股款。

6.委由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並出具報告。

7.將董事會議事錄、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件主管機關申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最後,透過兩則問答來說明擬採債權轉增資時,可能遇到的疑義:

Q1:貨幣債權是否一定要有資金的往來,亦即該債權是否必須有借貸關係。

A1:否,可參考下述解釋函令說明,除了借貸關係所產生之債權外,其他如公司積欠員工之薪資,公司積欠供應商之貨款等,皆可做為債權轉增資之標的。

△貨幣債權之種類無限制規定
按增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股東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股款
,旨在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就上述貨幣債權之種類,公司法無限
制規定,具員工身分之股東,自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薪資債權抵繳股款,惟抵充之
數額仍需經董事會通過。(經濟部九一、十、七商字第0九一0二二二四七六0
號)

Q2:債權抵繳股款是否係原有股東之權利。

A2:否,可參考下述解釋函令說明,除原有股東外,只要對於公司之債權屬實,無論其於債權抵繳股款前是否具備

股東身分,皆適用。

△以貨幣債權抵繳股款之股東是否僅限於原股東身分釋疑
按修正後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增訂之意旨,係為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
例。又認股人與公司發生股東之關係,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生。是以,公司
發行新股時,尚不問認股人是否原為股東之身分,均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抵繳所認之股份,經抵繳後即屬公司之股東,惟其抵充之數額仍須先經董事會通
過。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為貨幣債權,由公司登記機關審認之。
(經濟部九四、四、二八經商字第0九四0二0五二六一0號函)

希望透過此篇文章,讓讀者對於債權轉增資有一定認識。

Leave A Reply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